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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繼字第2號張琴之裁定正本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金院弘家仁家110司聲繼字第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司聲繼字第2號表示繼承事件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聲請人張琴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聲請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聲請駁回。
院 長 陳 弘 能
司法事務官 莊 嘉 聆 決行
- 發布日期:111-08-11
- 更新日期:111-08-11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