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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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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繼字第2號張琴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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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金院弘家仁家110司聲繼字第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司聲繼字第2號表示繼承事件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聲請人張琴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聲請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聲請駁回。

院  長  陳 弘 能

  司法事務官  莊 嘉 聆  決行 

  • 發布日期:111-08-11
  • 更新日期:111-08-11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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