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城簡字第26號胡凌雄即凌加咖啡之判決正本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金簡弘民和111城簡字第2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城簡字第26號清償借款事件
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胡凌雄即凌加咖啡之判決正本,現由書
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柒佰肆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一一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書記官 施人夫
- 發布日期:111-08-04
- 更新日期:111-08-04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