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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021號謝炳軒之併案函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金院弘111司執戊字第302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謝炳軒之併案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02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謝炳軒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戊股書記官蔡欽豪
文書節本:
請將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021號併入貴股109年度司執字第4091號辦理。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戊股
- 發布日期:111-07-21
- 更新日期:111-07-21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