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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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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城簡字第37號陳桃莉之民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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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金簡弘民金111城簡字第3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桃莉之民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
              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52 。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城簡字第37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韋萱、陳桃莉間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178號)

             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李偉民

  • 發布日期:111-07-04
  • 更新日期:111-07-04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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