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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4號黃氏玉得之判決正本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金院弘家平家111婚字第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婚字第4號離婚事件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黃氏玉得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蔡鴻源
- 發布日期:111-06-29
- 更新日期:111-06-29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