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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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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4號黃氏玉得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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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金院弘家平家111婚字第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婚字第4號離婚事件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黃氏玉得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蔡鴻源

  • 發布日期:111-06-29
  • 更新日期:111-06-29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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