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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1號李文達之裁定正本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金院弘民仁五111司聲字第1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1號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李文達間公示送達事件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李文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附 件: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7日函、109年8月28日函影本各1頁。
院 長 陳弘能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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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89-111司聲11號附件pdf
- 發布日期:111-06-20
- 更新日期:111-06-20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