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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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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號翁長梨之現場履勘期日通知函文、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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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金院弘民愛111訴字第2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翁長梨之現場履勘期日通知函文、起訴狀繕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號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
      二、應送達之訴狀繕本、現場履勘期日通知函文,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案定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上午9時30分於通知函文指定之處所現場履勘。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黃紹洧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E012-02 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1-06-09
  • 更新日期:111-06-09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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