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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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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20號鄭紅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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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金院弘家平家110婚字第2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鄭紅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婚字第20號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案定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蔡鴻源

  • 發布日期:111-05-06
  • 更新日期:111-05-06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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