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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20號鄭紅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金院弘家平家110婚字第2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鄭紅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婚字第20號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案定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蔡鴻源
- 發布日期:111-05-06
- 更新日期:111-05-06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