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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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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4號黃氏玉得之起訴狀繕本、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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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金院弘家平家111婚字第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黃氏玉得之家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婚字第4號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家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案定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蔡鴻源

  • 發布日期:111-04-21
  • 更新日期:111-04-21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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