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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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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2831號葉永生之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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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金院弘110司執丁字第283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葉永生之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283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葉勇君間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之不動產拍賣通知節本如後。
   
民事執行處丁股書記官蔡翔雲
 
文書節本:請於文到15日內,聲明願否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請查照。
附表:
標別: 1
110年司執字002831號 財產所有人:葉勇君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拍定金額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金門縣
金寧鄉
西堡劃測
 
199
975.99
10分之2
221,000
備考
 
 
標別: 2
110年司執字002831號 財產所有人:葉勇君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拍定金額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金門縣
金寧鄉
西堡劃測
 
309
620.01
10分之2
147,800
備考
 
 
附 錄
※土地法第 34條之1第3項、第4項: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1點第1款前段:
  本法條所定優先購買權,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五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丁股

 

  • 發布日期:111-04-14
  • 更新日期:111-04-14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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