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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城小字第27號蘇拉朋之通知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金簡弘民城111城小字第2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城小字第27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被告蘇拉朋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蘇拉朋之言詞辯論通知書,現由
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院定於111年6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
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被告應按時到庭。
四、本公示送達公告至公告之日期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黃鼎鈞
- 發布日期:111-04-08
- 更新日期:111-04-08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