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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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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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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邵維強為金門縣安全旅行社有限公司負責人,自民國91年起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並成功吸收曾任軍聞社少校記者孔繁嘉既遂,於108年間成功吸收時任陸軍第八軍團指揮部作戰處上校副處長向德恩既遂,並欲吸收其他在職之中校、上校共3名軍官未遂。另自105年1月起至111年2月止,非銀行未經許可,違反銀行法規定辦理新臺幣與人民幣匯兌業務,共達新臺幣90,110,360元整。因被告於偵查時即已坦承違反銀行法之行為,於本院審理時再坦承違反國家安全法等行為,並有相關扣案之誓約書、銀行帳戶明細資料等證物為證,罪證明確。
  2. 考量邵維強就違反國家安全法等部分,自91年起即持續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迄遭查獲時已長達20年期間,並導致向德恩為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對我國軍人士氣及國家安全危害重大,惟其於本院審理時已自白犯行;就違反銀行法部分,則考量其從事地下匯兌期間甚長、金額非小與整體規模,已嚴重影響我國金融秩序與外匯管理,惟其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銀行法犯行,及所有其他情狀,就違反國家安全法等部分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4年;違反銀行法部分,處有期徒刑5年。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部分為15年,褫奪公權4年,及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543,570元及人民幣180,000元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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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0504判決新聞稿doc
  • 發布日期:112-05-04
  • 更新日期:112-05-04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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