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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業務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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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事件: (另參家事問&答 )
請求權基礎:請求離婚須具備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要件;婚姻無效之訴須具備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之要件;撤銷婚姻須具備民法第九百八十九條至九百九十七條之要件;夫妻同居之訴以法第一千零一條為請求權基礎。於提起訴訟前應蒐集相關之事證,載明於起訴狀,聲請法官調查證據。
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酌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二條之一規定「撤銷婚姻或離婚之訴,當事人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附帶請求法院於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時,並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裁判費:應依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繳納。
親子關係事件: (另參家事問&答 )
收養認可事件:收養未成年人為養子女,應由收養人、被收養人、被收養人之本生父母共同成立收養契約書,以聲請狀檢送收養契約書、雙方戶籍謄本、養父母之健康證明、財產證明、職業證明等文件向「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提出認可收養之聲請,並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法院受理後,會開庭調查收養有無不利於養子女之情事,並請縣、市政府兒童福利主管機關派員訪視,決定是否認可收養。法院認可收養之裁定確定後,當事人始得向戶政機關辦理收養登記。
收養無效或撤銷收養,與確認收養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訴,專屬「養父母之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如需提起此類訴訟,應注意是否符合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二條至第一千零八十三條之要件,並注意提出相當之證明。此類訴訟如僅涉及單純之身分關係,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如另涉財產請求,財產請求部分應另行徵收裁判費。
監護事件:夫妻離婚而未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之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或變更,由未成年子女住所或居所之地方法院管轄。聲請時應提出聲請狀敘明事由,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並檢具相當之事證。
繼承事件: (另參家事問&答 )
拋棄繼承:繼承人得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拋棄繼承。拋棄繼承者須準備繼承系統表(應記載至同順位未拋棄之繼承人或次順位繼承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上所有人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蓋用於聲請狀上)及對次順位繼承人等之書面通知(繼承系統表、書面通知之例稿,可向本院訴訟輔導科櫃檯索取或自行下載)。
陳報遺產清冊:繼承人僅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陳報遺產清冊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連同聲請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呈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法院為陳報遺產清冊報明債權之公示催告之裁定後,聲請人應將裁定登報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