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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城簡字第000024號陳永裕即永翔工程行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起訴狀繕本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金簡發民平113城簡字第2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城簡字第24號給付票款事件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起訴狀繕本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陳永裕即永翔工程行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起訴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二法庭(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17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蔡翔雲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