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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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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城小字第000024號王富美之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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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金簡發民和113城小字第2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富美本院113年度城小字第24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城小字第24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案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本公示送達公告至公告之日期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王珉婕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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