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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01793號羅會錡(即黃順良之再轉繼承人兼王玉環之繼承人)之通知優先承買函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金院發112司執戊字第179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羅會錡(即黃順良之再轉繼承人兼王玉環之繼承人)之通知優先承買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93號債權人辛清可與債務人羅會錡(即黃順良之再轉繼承人兼王玉環之繼承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戊股書記官童靖文
受文者:羅會錡(即黃順良之再轉繼承人兼王玉環之繼承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金院發112司執戊字第1793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請於文到15日內,依說明二所示聲明願否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附表所示不動產,逾期未表示,視為放棄,請查照。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決行
附表:
標別:5
標別:9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戊股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