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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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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000130號呂建明之拍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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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金院發112司執助戊字第13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呂建明之拍賣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30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呂建明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戊股書記官童靖文
 
 
受文者:呂建明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金院發112司執助戊字第130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本院定於113年5月1日上午10時整在民事執行處投標室,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不動產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請自行決定屆時是否到場,請查照。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決行
 
附表:
標別: A  
112年司執助字000130號 財產所有人:呂建明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保證金額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金門縣
金湖鎮
庵邊測
 
532
352.04
全部
3,430,400
716,800
備考
①使用分區編訂係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案劃設為自然村專用區。②重測前:庵邊段532地號。
點交與否
除查封前即業經第三人占有使用之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按現況點交(即僅按土地之現況交付拍定人或承受人使用,無移除任何地上物)。
使用情形
本件土地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2年8月25日、10月31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約略位於門牌號金門縣金湖鎮庵邊19號之建物的前方約20公尺處,目視其上概約部分區域為雜草叢生,部分區域經人種植作物,土地鄰近水泥通路之一側有經人架設鐵皮圍籬、鄰近水溝之一側有經人架設鐵架鋪蓋遮光網。而據在場之鄰近住戶陳○○表示,本件土地上之作物係其所耕種,其有跟地主借用土地等語。(作物及地上物不在查封範圍,又有關在場人之前開陳述,因民事執行處僅有形式審查權限,故本處不作認定實體認定)。
 
拍賣公告附註:
一、本件土地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二、本件土地之約略位置,可能會因定位點建物之正門坐落方位而描述上會有不同,且地政局之查封指界,要與鑑界程序不同,僅得為約略指述,故請投標人或承受人必須自行查明本件土地之坐落位置。又除上述之地上物外,是否尚有何其他地上物占用土地,地上物實際占用土地之範圍面積若干,乃須由拍定人或承受人自行向地政局繳費申請鑑界始明。再本件土地其上或附近有無墳墓、畜牧場、電線杆電箱、防空洞等設施以及是否為袋地、土地上之林木有無經主管機關列管為老樹等情事,請投標人或承受人須自行查勘,而倘有以上情事者,拍定後均須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三、本件目前經本處形式審查尚無土地法或民法所定之優先承買權情形,而倘如有第三人欲主張係有符合法定優先承買權資格者,則請須於拍賣期日前檢附相關證明到院,俾本處再予形式上審查有無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資格。另關於優先權之存否及其範圍如有爭執,應提起確認之訴解決,又優先權人主張優先承買,而其優先權之範圍經確認非全部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再如有利害關係人於拍賣期日前即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而於本件不動產拍定後,並在本處限定之期限內就優先權之存否及其範圍提起確認之訴者,則本處就本件不動產之權利移轉證書即暫緩核發,俟該確認訴訟之結果再行辦理,請注意。
四、金門縣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之各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如使用類別、使用性質、建蔽率、開發限制及是否位於既成道路部分等、應買人須自行洽金門縣政府或鄉鎮公所都市計畫部門查詢。(本件拍賣公告所載之使用分區,如嗣經金門縣政府或相關單位變更者,以金門縣政府或相關單位公告變更者為準。)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戊股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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