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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城交簡字第44號陳鵬方之判決正本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金簡發刑愛112城交簡字第4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陳鵬方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為112年度城交簡字第44號被告陳鵬方等過失傷害案件。
二、應送達於被告陳鵬方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公告至公告之日期經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主文:
陳鵬方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雅婷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