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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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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091號吳錫昌之書記官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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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金院弘非仁97促字第109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97年度促字第1091號支付命令事件書記官處分書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債務人吳錫昌之書記官處分書,現由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內容如后:

一、支付命令正本所書第一項應更正為: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陸仟肆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88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叁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6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正本漏載違約金之數額「叁」之記載,與原本不符,有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1項為處分。

書記官  黃紹洧

書記官                  科長                   司法事務官

函 稿 代 碼:E012-0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仁股

  • 發布日期:112-12-13
  • 更新日期:112-12-13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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