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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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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號呂洪婧婷(原名呂洪來春、洪來春)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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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金院發民和112訴字第1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呂洪婧婷(原名呂洪來春、洪來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號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訴字第18號原告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呂洪婧婷(原名呂洪來春、洪來春)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庭址設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178 號)。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王珉婕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張天耀
被      告  洪亞地
洪丁財
洪明忠
洪快治
洪註治
洪淑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沃實律師
被      告  呂洪婧婷(原名呂洪來春、洪來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珉婕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E012-0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和股

  • 發布日期:112-10-26
  • 更新日期:112-10-26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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