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少年法庭管轄案件所適用之對象,概可分為下列:

1.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

2.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有觸犯刑罰法律的少年。

3.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1)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2)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3)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4)參加不良組織者。

 (5)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6)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7)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4.對兒童及少年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行為,並觸犯刑罰法律之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