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簡易事件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所規定之事件即: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程式。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式:
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二)小額訴訟事件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
(三)調解程序